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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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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邢文平与被申请人崔亚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周民申字第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文平,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张灿,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亚猛,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生,住郸城县

(2015)周民申字第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文平,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张灿,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亚猛,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邢文平与被申请人崔亚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文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6000元应从20000元中扣除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改判。

崔亚猛提交意见称:邢文平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邢文平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邢文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文平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