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文平,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张灿,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亚猛,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邢文平与被申请人崔亚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文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6000元应从20000元中扣除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改判。 崔亚猛提交意见称:邢文平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邢文平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邢文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文平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