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许东明、刘建波、王同关、商水县金地学校合伙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东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波,又名刘建波,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东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波,又名刘建波,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同关,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静,女,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许东明、刘建波、王同关、商水县金地校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许东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东明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