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东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波,又名刘建波,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同关,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静,女,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许东明、刘建波、王同关、商水县金地学校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许东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东明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