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学志,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长中,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张学志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艳,女,汉族,1987年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桂华,女,汉族,1952年2月生,住址同上,系梁艳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明,男,汉族,1987年生,住址同上,系梁艳之兄。 申请再审人张学志、张长中因与被申请人梁艳、彭桂华、梁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张学志、张长中申诉称:原判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判决被申请人彭桂华和梁明承担连带返还彩礼的责任,彩礼款应当按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返还,并提供证人梁照海、邓同来、梁照立证言证明上车礼等彩礼交予梁艳母亲彭艳华。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梁艳在收彩礼时已成年,申诉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彩礼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彭桂华和梁明承担连带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张学志、张长中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学志、张长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王迎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