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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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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福城、赵国付、吕立功、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福城,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福城,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国付,男,汉族,1957年5月28日生,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立功,男,汉族,1966年9月8日生,住项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福城、赵国付、吕立功、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请求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