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勇杰,男,生于1980年3月18日,汉族,住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洪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7日,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刘勇杰与被申请人刘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勇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