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刘勇杰与被申请人刘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勇杰,男,生于1980年3月18日,汉族,住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洪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7日,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刘勇杰与被申请人刘洪伟提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勇杰,男,生于1980年3月18日,汉族,住鹿邑县。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洪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7日,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刘勇杰与被申请人刘洪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勇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