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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冯明、代存梅因与被申请人毛金民、侯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周民申字第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明,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代存梅,女,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宁,

(2015)周民申字第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明,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代存梅,女,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金民,男,汉族,1955年8月27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秀云,女,汉族,1952年10月2日出生,村民,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尚守运,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申请人冯明、代存梅因与被申请人毛金民、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明、代存梅申请再审称:二人已将所借侯秀云的款及利息偿还给了候秀云的委托人毛金民,有证据汇款单据为凭,请求再审改判其不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

侯秀云提交意见称:冯明、代存梅向其借贷的事实清楚,毛金民与冯、代二人之间的账务与本案无关,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冯明、代存梅与侯秀云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二审判决冯明、代存梅偿还侯秀云借款并无不当。冯明、代存梅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冯明、代存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明、代存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