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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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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位雨轩与被申请人位瑞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位瑞彬,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生,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位雨轩与被申请人位瑞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周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

申请人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位瑞彬,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生,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位雨轩与被申请人位瑞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不服本院(2013)周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位雨轩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再审纠正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位雨轩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位雨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位雨轩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