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位瑞彬,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生,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位雨轩与被申请人位瑞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周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位雨轩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再审纠正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位雨轩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位雨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位雨轩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