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朝印,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川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建军,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川汇区。 再审申请人侯朝印与被申请人韩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周民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侯朝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侯朝印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侯朝印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