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位腾辉,男,汉族,1995年7月20日生,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位盼杰,女,汉族,1997年2月6日生,住商水县。 法定代理人:郭东霞,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住商水县,系位腾辉、位盼杰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东霞,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住商水县,系位亚光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位二申,男,汉族,1945年7月15日生,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妮,女,汉族,1950年7月15日生,住商水县. 以上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福海,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梁金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苏华伟,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位腾辉、位盼杰、郭东霞、位二申、赵妮与被申请人商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周民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位腾辉、位盼杰、郭东霞、位二申、赵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病历是伪造的,认定位亚光有严重过错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等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 商水县人民医院提交意见称:位腾辉等五人曲解原判,且无任何新证据推翻原判认定事实,其再审主张的事实理由无法律依据和证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二审法院依据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位腾辉、位盼杰、郭东霞、位二申、赵妮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位腾辉、位盼杰、郭东霞、位二申、赵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位腾辉、位盼杰、郭东霞、位二申、赵妮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