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周山林、梁梅芝与被申请人周陆领、史小花生命权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山林,又名周积景,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梅芝,女,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鹿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山林,又名周积景,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梅芝,女,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陆领,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小花,女,汉族,1982年10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郸城县。

再审申请人周山林、梁梅芝与被申请人周陆领、史小花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周民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山林、梁梅芝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周山林、梁梅芝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山林、梁梅芝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