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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孔爱侠与刘成义离婚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周民申字第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爱侠,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胥丽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成义,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

(2015)周民申字第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爱侠,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胥丽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成义,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再审申请人孔爱侠与刘成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爱侠再审申请称:原二审判决按百分比进行分割财产不正确,请求改判再审。

被申请人刘成义提交意见称:房屋系其一人出资所建,是给儿子刘可用的,请求驳回孔爱侠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孔爱侠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孔爱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爱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