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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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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徐桦因与被申请人王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周民申字第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桦,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居民,住周口市川汇区后。 委托代理人:刘宝海,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陆军,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

(2015)周民申字第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桦,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居民,住周口市川汇区后。

委托代理人:刘宝海,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军,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再审申请人徐桦因与被申请人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桦申请再审称:新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再审。1、其与被王陆军之父王永林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王永林是供油的直接经手人,其总用油量不足24万元,并已付22万元,王永林收取其现金5000元,并认可每升用油为其返还0.15元,与下余款项冲抵。2、出具手续的经手人徐启山、蒋炎可以证明其本次工程总用油量为236055.10元。

本院认为:徐桦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徐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