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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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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煜敏、张玲、张卫新因与被申请人鲁茂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煜敏,女,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玲,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煜敏,女,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玲,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煜敏之母。身份证号码:412721197005235846。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卫新,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刘拥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茂勇,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

再审申请人张煜敏、张玲张卫新因与被申请人鲁茂勇婚约产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煜敏、张玲、张卫新申请再审称:一、一、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中关于鲁茂勇向张煜敏给付的各种礼金,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既然是赠与行为就不存在返还的法定义务。三、鲁茂勇和张煜敏长时间同居,造成张煜敏多次流产,从该事实上说也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四、无论张煜敏的行为如何,该案件申请人张卫新、张玲均不应当承担责任。张煜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共同偿还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综上,张煜敏、张玲、张卫新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错误。请求:一、请求撤销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二、驳回鲁茂勇对张玲、张卫新的起诉。三、诉讼费用有鲁茂勇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煜敏、张玲、张卫新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煜敏、张玲、张卫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