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勤,女,1973年3月2曰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中,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再审申请人张秀勤因与被申请人张保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秀勤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是虚假诉讼,起诉不是张保中的真实意思,而是大队干部和办事处暗中操纵的。二、张保中无权要求张秀勤支付租金。三、二审判决认定继续履行合同是错误的。四、本案存在不公正的背景。综上所述,张保中已经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无权要求支付租金。本案是虚假诉讼,不是张保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审判,维持一审判决。再审请求:一、要求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二、要求维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张保中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秀勤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秀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