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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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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振与被申请人王小艳离婚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振,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生,住鹿邑县杨湖口。 委托代理人杨朝义,男,汉族,1940年10月15日生,住鹿邑县城关镇南关大街1号。身份证号码:41272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振,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生,住鹿邑县杨湖口。

委托代理人杨朝义,男,汉族,1940年10月15日生,住鹿邑县城关镇南关大街1号。身份证号码:412725194010150013。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艳,女,汉族,1982年6月6日生,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张振被申请人王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振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周海峰

审判员  王迎迎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