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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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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将风、刘帅风、刘俊风要求宣告李慧莉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特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刘将风,男。 申请人刘帅风,男。 申请人刘俊风,男。 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王凤奇,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慧莉,女,汉族。 申请人刘将风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特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刘将风,男。

申请人刘帅风,男。

申请人刘俊风,男。

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王凤奇,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慧莉,女,汉族。

申请人刘将风、刘帅风、刘俊风要求宣告李慧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将风、刘帅风、刘俊风诉称,申请人母亲李慧莉于2010年外出未归,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信,一直下落不明。2014年10月,申请人父亲刘海龙因病亡故,现申请人跟随奶奶王凤奇生活,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李慧莉失踪

经查李慧莉,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2197802031880,住泌阳县官庄镇王庄村委枣庄二组。李慧莉系申请人刘将风、刘帅风、刘俊风的母亲。申请人的母亲李慧莉于2010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刘海龙于2014年病故,申请人刘将风、刘帅风、刘俊风由其奶奶王凤奇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5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慧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慧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将风、刘帅风、刘俊风关于宣告李慧莉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李慧莉为失踪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