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33-2号 二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某。 反诉被告(原告)姚某。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被告)姚某、姚某与反诉被告(原告)姚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姚某、姚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见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姚某、姚某撤回反诉。 反诉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姚某、姚某负担。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