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91号 原告齐克,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冯桂敏,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克与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克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克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