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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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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远诉被告侯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14号 原告高远,女,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侯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远诉被告侯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14号

原告高远,女,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侯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远被告侯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远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