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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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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被告张x,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马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x,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马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7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时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无奈于2014年1月外出务工至今,夫妻分居长达1年以上,夫妻生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x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与被告张x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9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7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其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奶奶照料。2014年2月,原告因生气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间双方有电话联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不能继续维持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依法分割财产。另查明,原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马x与被告张x依法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只是基于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产生离婚念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又不能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