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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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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xx诉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402号 原告郝xx,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陶xx,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诉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402号

原告郝xx,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陶xx,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诉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xx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