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402号 原告郝xx,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陶xx,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诉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xx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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