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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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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艳艳与胡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11号 原告苏艳艳,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俊,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艳与胡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艳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11号

原告苏艳艳,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俊,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艳与胡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艳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艳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艳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