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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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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玺与被告张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20号 原告邵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洋,女,3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玺与被告张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20号

原告邵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洋,女,3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玺与被告张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玺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