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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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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41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马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4年6月15日被告马某借现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41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马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4年6月15日被告马某借现金6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分,每月付息一次。同时约定以被告马峰所有的位于泌阳县新一高对面的商用楼(共计两层,面积约1600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被告马某至今未支付本金及利息。为此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偿还完毕,利率为月息2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被告马某向其借款600万元未予偿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因被告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犯罪,泌阳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本案诉讼标的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