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43号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不违反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43号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