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871号 原告姚根彬。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付建,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根彬与被告曾庆华、段成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根彬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根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根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根彬负担。 审 判 长 孙恒志 审 判 员 罗洪林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宗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