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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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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根彬与被告曾庆华、段成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871号 原告姚根彬。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华。 被告段成有。 委托代理人苏付建,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根彬与被告曾庆华、段成有土地租赁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871号

原告姚根彬。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华

被告段成有。

委托代理人苏付建,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根彬与被告曾庆华段成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根彬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根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根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根彬负担。

审 判 长  孙恒志

审 判 员  罗洪林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宗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