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04号 原告宋xx,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郭集镇刘安村委吴庄北组。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郭集镇苏庄村委五里朱南十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杨xx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xx负担。 审 判 长 段海鲁 审 判 员 张 克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明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