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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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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寇桂芝、张扬与被告张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483号 原告寇桂芝,女,1944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扬(又名张青美),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张兵,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桂芝、张扬与被告张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483号

原告桂芝,女,1944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扬(又名张青美),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张兵,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桂芝张扬被告张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桂芝、张扬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桂芝、张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寇桂芝、张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寇桂芝、张扬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