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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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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某诉被告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72号 原告岳某,女,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72号

原告岳某,女,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被告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判员  张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