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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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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德生与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93号 原告李德生,男,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冯桂敏,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生与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93号

原告德生,男,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冯桂敏,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生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富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