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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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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诉被告王志强、田立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640号 原告泌阳县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 法定代表人吴高位,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立锋,男,1975年10月13日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640号

原告泌阳县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

法定代表人吴高位,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立锋,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被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诉被告志强、田立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杜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