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62号 原告熊怀均,男,汉族。 原告李小龙,男,汉族。 原告李府琴,女,汉族。 被告刘彦祥,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怀均、李小龙、李府琴与被告刘彦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怀均、李小龙、李府琴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怀均、李小龙、李府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怀均、李小龙、李府琴撤回对被告刘彦祥的起诉。 审判员 马富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