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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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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858号 原告牛××。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858号

原告牛××。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负担。

审判员  王世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