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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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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俊芳诉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承揽合同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011号 原告王俊芳,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地址泌阳县广播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廷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011号

原告王俊芳,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地址泌阳县广播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廷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芳诉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承揽同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芳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杜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