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17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康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