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217号 代表人苏礼坡,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苏礼兴,男,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羊册镇文庄村委菜园。 被告冯印奇,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泌阳县羊册镇文庄村委菜园四组(以下简称菜园四组)诉被告冯印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羊册镇文庄村委菜园四组的委托代理人苏礼兴,被告冯印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菜园四组诉称,1、冯印奇、冯继炳2000年2月18日与文庄村委签订了一份承包村委林厂松树合同,该合同没有经群众会讨论同意,村民不知道,尤其我村组意见更大,因林厂占用的地大部分属于我组的山地。2001年我组向村委追要,村委:林厂解体后占用的林地,是哪组的就退还给哪组,又及时申请乡政府协助调解,调解意见是叫冯印奇、冯继炳二人赔偿我组1350元损失费,冯继炳早已退股,现在只有冯印奇一负责,林厂2000年前早已解体乡信访办和村委决定待冯印奇、冯继炳二人伐树后把窑交给菜园四组,由菜园四组绿化,主权为菜园四组所有。2、根据村委对林厂解体后的处理决定和乡政府的调解意见,证明冯印奇的承包合同已经发生重大变更,原来冯对准村委签订的合同现在应该面对我村组。3、冯印奇伐树后并没有交权,伐大树留小树,对我村组采取侵权手段,自2000年至今已有14年之久。4、对此请求法院依法追回我的地盘及损失费,归回我组主权,终至冯印奇合同按国林业规定,每亩荒山造补贴50元计算我组的834亩荒面积,共计费(583800元)。为此,具文起诉,请求依法追回我组林地损失费及地盘损失计费583800元。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本案由泌阳县羊册镇文庄村委菜园四组提起诉讼,应由该村民组组长参与诉讼,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苏礼坡任该村民组组长的证明,且苏礼坡作为该村民组组长没有参与本案的诉讼,而该案仅有诉讼委托代理人苏礼兴参与诉讼显属不当。且以泌阳县羊册镇文庄村菜园四组的名义提起诉讼,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须按民主议定程序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村组总人口为116人,参加村民会议的户主为11名,代表59位村民,达不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泌阳县羊册镇文庄村委菜园四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