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81号 负责人侯平合,任该厂厂长。 被告徐发良。 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圣泰石材厂与被告徐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圣泰石材厂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圣泰石材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泌阳县圣泰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