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09号 原告李某,女,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4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某街道办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09号

原告李某,女,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4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被告曹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诉讼代理人梁勇、被告曹某及诉讼代理人禹敬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一家在1992年土地调整时,全家六口人,即原告、丈夫刘天彬(已去世),长子刘全保,次子刘全营,三子刘全良,女儿刘双。村组分给原告家场面地0.36亩(每人0.06亩),该场面东邻曹聚友场面,西邻曹松川场面,南邻村组机动地,北邻向东的路。十多年前,被告说自己场面不够用,借用原告场面使用,后拒绝返还,经村委无数次的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占用原告承包田0.36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某辩称,1、原告的诉称一部分属实,还有一部分不属实,也就是起诉状的前半部分属实,后半部分不属实。1992年分地情况,原告六口人,共分得0.36亩场面地,以及场面的具体位置,四至四邻,这是属实的。但是,起诉状说借用这事,这是不存在的,实际上,原告是在老窑厂的场面上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够,就占用了被告的场面,所以,这是互换了场面,这才得以建房,不存在借用问题,这是互换。2、原、被告系同一村民组,都属于陈楼西南组,是同一村民组织,原、被告之间互换土地的行为是有效的。原告请求返还土地,这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得到支持。3、原告建房之后,由于泌阳县政府建设二环路,就征收了原告的宅基地,包括了原、被告互换之后的地方,原告所建设的房屋也已经拆除,政府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补偿,也进行了安置。现在,原告在安置的地方,也建设了楼房,并已经竣工。原告利用被告互换的场面,也已经得到了实际的利益,现在要求返还,这就于法无据,应该予以驳回。4、本案争议的场面,与被告子女的场面并不相邻,就是借用,这毫无根据,因为借过来之后,并没有多大实际用处,这个理由不存在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一村组的村民,1992年土地大调整时,原、被告所在的村组就晒场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分配,原告家六人共分得场地0.36亩,被告在老窑厂分得0.30亩场地。1996年原告因人多无法一起居住,决定在老窑厂另建住房,由于宅基地面积不够,需要占用被告的场地,于是原告找到被告,请求将两家的场地互换,被告同意,即原告将分得的0.36亩麦场地由被告使用,被告在老窑厂的场地0.3亩由原告建房使用。原告建房后,于1999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互换后,原、被告各自使用互换后的土地至今,被告在争议的0.36亩场面地栽种有树木。2013年由于修建二环路,原告在老窑厂所建的房屋需要拆迁,拆迁后政府对原告进行了补偿,并另划宅基地一块,原告现已在另划的宅基地上建房。后来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场地是原告借给被告的为由要求被告返还0.36亩场地,被告拒绝返还,原告为此将此案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一村组的村民,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尽管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出具的证据印证了双方互换的客观事实,且已实际使用近20年。为此原、被告之间土地互换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此合同,不得违约。原告现在以该晒场地系借给被告使用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