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256-2号 原告李运海,男。 原告徐风莲,女。 被告王书聚,男。 代表人何红鹰,任公司经理。 原告李运海与被告王书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运海等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书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现原告李运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书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海撤回对被告王书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20元,计795元,原告李运海自愿负担。 审判员 马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