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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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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111号 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平铺村姚庄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司高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洪涛,男,汉族,教师,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111号

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平铺村姚庄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司高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洪涛,男,汉族,教师,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肖艳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被告在十里铺街建房,到原告公司购混凝土,用料200余方,欠余款50000.00元。2012年至今,原告数趟到被告建房工地、单位家中,被告以无钱为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诉求法院,要求判被告给付混凝土款50000.00元及原告主张之时至被告还款之日的银行利息。

被告宋洪涛经本庭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到原告公司购混凝土,尚欠余款,经结算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今欠富泰商混现金五万元整(¥50000.00元)宋洪涛2014年11月14日”。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混凝土款50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宋洪涛欠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宋洪涛支付欠款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宋洪涛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洪涛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蔡县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宋洪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