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11号 原告刘长巾,男,汉族。 原告刘克省,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巾、刘克省与被告李德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巾、刘克省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巾、刘克省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巾、刘克省撤回对被告李德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长巾、刘克省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