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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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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长巾、刘克省与被告李德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11号 原告刘长巾,男,汉族。 原告刘克省,男,汉族。 被告李德合,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巾、刘克省与被告李德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巾、刘克省于2015年9月1日向本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11号

原告刘长巾,男,汉族。

原告刘克省,男,汉族。

被告李德合,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巾、刘克省与被告李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巾、刘克省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巾、刘克省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巾、刘克省撤回对被告李德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长巾、刘克省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