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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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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康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76号 原告张xx,男,1932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xx,女,1934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76号

原告张xx,男,1932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xx,女,1934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