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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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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26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林某某,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261号

原告某某,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某某,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恒志

审 判 员  罗洪林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宗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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