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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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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泌阳县一品阁宾馆、泌阳县郭集乡中心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40号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泌阳县一品阁宾馆。 被告泌阳县郭集乡中心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泌阳县一品阁宾馆、泌阳县郭集乡中心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40号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泌阳县一品阁宾馆

被告泌阳县郭集乡中心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泌阳县一品阁宾馆、泌阳县郭集乡中心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