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李秋玲,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侯东明,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玲诉被告侯东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玲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东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玲撤回对被告侯东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李秋玲承担。 审 判 长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