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秋玲诉被告侯东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李秋玲,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侯东明,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玲诉被告侯东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玲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李秋玲,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东明,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玲诉被告东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玲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东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玲撤回对被告侯东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李秋玲承担。

审 判 长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