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2018号 原告李美鸽,女,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陈晓伟,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鸽诉被陈晓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美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美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美鸽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