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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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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秦某某,女。 监护人王秀兰,系秦某某母亲。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某某,女。

监护人王秀兰,系某某母亲。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8月29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有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20000元、没有共同债权。原告的个人财产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老板椅一套(5件)、八组合柜1套、棉被15双、毛毯1条、太空被6条。原被告二人性格不和,经常生气不断,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20000元由被告承担,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20000元。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8月29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现原告秦某某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关于双方婚姻形成、子女状况、婚后感情的一致陈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秦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

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新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