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邹伟,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新蔡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常军华,该局局长。 被告新蔡县黄楼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代华林,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伟诉被告新蔡县交通运输局、新蔡县黄楼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先后于2008年10月2日、2009年5月20日、2009年5月16日与被告新蔡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合同三份,施工后经结算二原告尚欠工程款872754元,后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及时偿还欠款872754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三份施工合同均是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蔡县交通运输局所签订的,原告只是合同的委托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邹伟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艳华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王占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