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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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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丽与李高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91-1号 原告王某丽,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 被告李某威,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原告王某丽与被告李某威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91-1号

原告王某丽,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

被告李某威,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原告王某丽与被告李某威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