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937号 原告王某华,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王某新,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陈某,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了原告王某华与被告王某新、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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